何謂動產?
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
於大多數國家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
一般動產於移轉時多不須登記,僅交付即完成移轉。
而價值較高,交易上習慣以較慎重方式為之的動產,稱為準不動產,於所有權移轉、租賃、抵押等情況多須登記,
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屬準不動產。
何謂不動產?
不動產是一個民法概念。
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業也屬於不動產。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
《民法》第66條:
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
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
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第4條:
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
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
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不動產概括涵義包括:標的、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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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許多方面需要瞭解動產與不動產狀況,
例如諸多糾紛案件經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爭訟多年後,
往往勝訴後只得到一張法院刑、民事判決書或支付命令、債權憑證,隨後的民事請求因為訴訟多年,
被告即敗訴方早已經把剩餘資產脫產或是運用諸多法律漏洞將資產轉移至他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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