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資訊

MARRIAGE ANSWERS

離婚法律

A:1.子女的監護權 2.子女的探視權 3.子女的撫養費 4.財產分配 5.家中物品分費 6.保證人等責任 7.居住所他人辦理。

A: 男方為大陸人士,結婚數年因個性不和造成,長時間的爭吵及分居兩地(一年約相處約一個月),甚至男方常以暴力自殘行為及言語恐嚇女方造成女方身心備受煎熬,曾與男方言商離婚,男方口頭答應但卻不願簽字,請問此種情形有什麼其它的方法可以解決嗎?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如果無法﹝或不願﹞協議離婚可用判決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辦理,不過須符合民法1052條所規定之條件。

與大陸地區人士離婚,依兩岸條例52條:協議離婚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法律,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法律﹝民法1052條﹞。

A:民法第 1052 條 : 夫妻之一方有此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在此條文規定中,並未包括「分居」二字,因此只單純以「分居」為理由,是無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條規定中,諸如「惡意遺棄」也是屬於夫妻分居的情況,在強制對方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不到時,可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法官認為因此難以維持婚姻者,才可能判決離婚。

A:依戶籍法第47條之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但對於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非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才能委託他人辦理。 」

A: 凡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如果沒有,那很難訴請離婚,分居並不包括在內。

不過,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 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認定了,判決離婚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A: 請問: ﹝民法1052條第1項第8款判決離婚﹞描述的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如何判斷呢?

例如:因之前吸食毒品,導致躁鬱症,有重大傷病卡跟輕殘手冊,算不算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似宜解為: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因酒精、麻醉藥等所引起之中毒性精神病喪失 正常精神作用等精神病,且須達重大不治,重大須達不堪繼續惟婚姻共同生活之程度,且須惟醫學上客觀的斷定不可能治癒之程度﹝依醫學鑑定﹞。

A: 離婚經過夫妻雙方協議或者法院判定之後,得進行離婚登記,這樣才算完成離婚的程序。

a. 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b. 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1052條離婚要素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大陸離婚者:

1. 協議離婚: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 法院民事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3. 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4. 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國外離婚者:

1. 書約須經當地我駐外單位驗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  須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

 如係外文者,並翻譯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2.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各三張(換領身分證)。

3.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A: 離婚經過夫妻雙方協議或者法院判定之後,得進行離婚登記,這樣才算完成離婚的程序。

離婚登記手續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離婚登記必備文書:

1.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

2.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

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3. 判決離婚: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婚姻問答

A: 過去規定生活資料經過4年、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經過8年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樣規定不符合物權法的原理。有的網友只看到過去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認識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釋,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

A: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特別最近幾年房價瘋長,房屋尤顯重要。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

(一)孩子歸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

(二)照顧無過錯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

(三)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採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價款。

A: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A: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A: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得協議。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高中以下的學歷教育)。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A: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係;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其實,您也不必過於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後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範和 解決。

外遇.通姦法律

A: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在刑法中視為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重婚者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而與其結婚的對象亦視為同罪﹝刑法第237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且經判決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婚姻﹝刑法第238條﹞ 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其對象亦同﹝刑法第239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誘使有配偶之人或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刑法第240至241條)誘拐有配偶者為告訴乃論罪。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刑法第243條﹞。

A: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裡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 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 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A: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 如果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後來被甲的配偶丙查獲,甲懇求丙原諒出軌通姦的行為,經丙同意原諒後。丙就不能反悔,再向甲、乙提出通姦告訴。

A: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 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 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 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A: 通姦的配偶離婚之後,能否和第三者結婚?

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舊制法律規定離婚後不能和第三者結婚,民法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後,因通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與相姦者可以結婚。所以,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在離婚後,依現行法律的規定,可以和第三者結婚。

A: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

如果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後來被甲的配偶丙查獲,甲懇求丙原諒出軌通姦的行為,約定給付丙500萬元當成和解賠償金,也簽立了和解書,丙同意原諒後就不能反悔,再向甲、乙提出通姦告訴。

A: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男女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ㄧ方可進行抓姦。

捉姦是證據的問題,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 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影也可以(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有妨礙秘密罪嫌,可採用有錄影不錄音的方式),加上捉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也可以,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關係就可以了。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上述的通姦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訴。

A: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大法官第569號解釋,告訴人可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也就是老婆可在提出通姦告訴後,可單獨對老公撤回告訴,只剩下第三者是被告,告訴一旦撤回就不得再提告訴。所以造成不是兩個一起被告,就是只剩第三者被告,所以想要當通姦的第三者,還是先了解法律好自為之。

A:按刑法的通姦罪 (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

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A: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 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且非配偶不得告訴,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

(2)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3)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家暴.保護令法律

A: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 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屬於公訴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法院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得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A: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民事保護令能提供什麼?

一、在刑事制裁之外,提供另一種法律的保障。

二、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多的傷害。

三、提供被害人立即性的減輕傷害。

四、命令加害人接受治療或輔導,以使其改善偏差行為,根除不良習慣,重 返正常家庭生活。

保護令內容是什麼 ?

一、禁制令:

(一)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 聯絡行為。

二、遷出令:

(一)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

(二)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三、遠離令:

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 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四、決定令:

(一)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二)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權。

(三)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

五、給付令: (一)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租金、扶養費。

(二)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

(三)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

六、防治令:命完成號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七、其他保護令:由法院斟酌發給。

A: 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 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要逞強反抗。

◎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反諷或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即要小心應對。

◎家暴發生時,要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或親友能及時趕到。

◎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做筆錄、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家暴受害者該如何走出家暴陰影,重新迎向人生的光明面 ?

長期在家庭暴力中生活的人,無論大人或小孩,身心一定都已遭受非常大的摧殘。身體的傷害也許有痊癒的一天,但心靈的痛,卻需要很長時間的治療。

提醒正在承受家暴的人,試試下列的方法,協助自己走出家暴的陰影:

◎利用家暴求助管道來申請協助及諮詢。
◎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積極爭取就業、就學機會,尋求可以獨立自主的機會。
◎嘗試擴展自己的生活圈、多交朋友,不要害怕說出自己的遭遇。
◎多看書、聽演講或自己去當志工,不但可以發現人生的光明面,還可以增加自己面對事實的勇氣。
◎不要感到羞恥、氣餒、被隔離,也不要因此退縮、易怒、衝動,而是應該積極面對,並且更努力學習、更充實自己的生活,才能逃離困境,迎向人生的光明面。

A: 家暴=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

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一)身體虐待:鞭、毆、捶、踢、踹、推、拉、甩、扯、摑、抓、咬、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刀械或槍枝及其他器械攻擊受虐者。

(二)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迫害、恐嚇,企圖控制受虐者。例如謾罵、吼叫、侮辱、嘲弄、諷刺受虐者,恫嚇、威脅殺害受子女,揚言使用暴力等。字經之類的侮辱,或是不斷的用不堪的言語羞辱對方,次數也可能很頻繁,對外散播不實謠言–指對方有外遇行為等。

(三)心理虐待:竊聽、跟蹤、監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控受虐者等足引人精神痛苦之 不當行為。恐嚇要做出對其不利的行為、恐嚇要一起死,或威脅要傷害子女等等,造成被害人身心的恐懼。或者一直用電話搖控對方行蹤,限制對方行動,要對方隨 時回報行蹤、打電話騷擾等。不給生活費、不斷的要錢,不讓對方出去工作等。

(四)性虐待:強迫受虐者進行性行為、強迫性幻想、強迫受虐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夫妻之間雖有履行同居義務,但同居義務不等於做愛的義務,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老婆跟你做愛是義務啊!而且小心觸法,這驗傷是驗得出來的。
(注意:被害人到醫院去驗傷時,若是肉眼看不到的傷口,ex : 頭部的紅腫或內傷等,醫生是無法針對這些部位在驗傷單上註明,醫生只會針對看得到的瘀血、紅腫或撕裂傷等開驗傷證明。)

精神暴力的樣態較多,還有蠻多狀況是無法包含在上面的,若能證明其行為造成被害人心裡的恐懼,或對其名譽造成傷害等等,都算是精神暴力。

再來談彼此的關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所謂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所以並非一定是男對女,而是只要雙方是四等親內的血親或姻親都算是,夫妻之間男對女的施 暴是佔多數,女對男的施暴也是有,但是少很多,另一原因是男人通常會恥於對外說,所以還是以男施暴於女佔多數。除了婚姻暴力外,兒童虐待也是多數,老人虐 待亦是,婦女、兒童、老人是較為弱勢的,容易成為被害人。

A: ●遭暴力攻擊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保護自己:

以兩手臂去抵擋。尤其施暴者攻擊頭部時,更應以手臂保護頭部,因頭皮較不易驗出傷痕,而手臂比頭部容易驗出傷痕,以手臂保護頭部時,可以讓攻擊點落在手臂上。

大聲喊叫以引起家人或鄰居注意,除了可以協助報警外,日後也可出庭作證。

現場錄音:如果有機會,可以將現場施暴過程錄音存證,將有助於法庭上使用。

●暴力攻擊結束後,應採取以下方式以保護自己:

現場應拍照存證。尤其若施暴者有毀損物品或撕爛我們的衣服時,都應拍照,以供未來法庭上使用。受傷處應拍照,可與驗傷單比對作為證物。無論傷勢的大小,都應到醫院或診所接受醫師檢查,更應告知醫師,是遭受家庭暴力,並開立驗傷單(開立乙種驗傷單即可)

。 立即告知親友,讓親友知悉事件過程,除可以舒解遭受暴力虐待後之情緒外,將來也可以出庭 作證。到派出所要求備案,無論將來是否走上法庭,都要堅持備案,將人、事、時、地、物清楚地要求派出所記錄下來。如果員警拒絕備案時,妳應該把他的姓名及 警章號碼記下,再投訴市警局督察室。

如果施暴者向妳認錯、道歉時,應立即要求施暴者書立悔過書,將施暴事件記錄下來,並由施 暴者親筆簽名蓋章。如果妳要離家時,應到安全的地方,如警察局、親人或朋友家居住,也可打婦女保護專線113尋求暫時庇護。如果妳是已婚者,在離家後最好 避免到男性友人家留宿,以免對方指稱妳通姦,影響到自己的權利。

孩子如果也有危險性或年齡小需要母親照顧時,可以將子女一起帶出,不要將子女單獨留下。 離家後,一定要將戶籍遷到可以收到信件的地方,以避免受暴力離家後,反而遭施暴者提出不履行同居之訴訟,又因戶籍地仍與施暴者在一起無法收到法院信件,而 未能出庭反駁,致遭敗訴。如果孩子有見到暴力過程時,應先將孩子的證詞錄音下來,以免日後孩子遭受壓力或害怕親人判罪而不願作證或做不實之證詞。如果偕同 子女離家時,子女的學區可以透過社會局的協助辦理轉學,毌需擔心學籍的問題。

●在生命可能遭受危害時刻,受虐婦女應帶那些必要東西離家?

當暴力的嚴重程度可能危害到受虐婦女生命安危時,離開施虐者,是必須要考量的。

離家時需隨身攜帶的物件有:

◎身份證 ◎健保卡 ◎零錢 ◎換洗衣物 ◎聯絡電話 ◎提款卡或是信用卡。 平時,可以將這些物件裝在可隨身攜帶的小袋子中放好,以備不時之需。

監護權法律

A: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但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A: ● 何謂監護權?什麼情況會面臨監護權問題?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 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A: 我的父親已有十年的時間對家裡不聞不問了,在最近的二年多還不見人影就像死了一樣,不過今天他打了一通電話回來說要和老媽離婚,我們都很高興包括老媽更是高興,因為我們終於可以脫離苦海了,但是他說所有的手續要我們這邊自已辦,請問訴請離婚要怎麼做?還有我有兩個姊姊和我是同母異父的,但是在幾年前被我的父親給偷改了姓,現在很希望可以改回原來的姓氏,請問要怎麼辦呢?謝謝!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有離婚之意思,即可辦理協議離婚,如果無法﹝或不願﹞協議離婚才用判決離婚﹝訴請離婚﹞,您的父親既然已有表示要和您的母親離婚,應該辦理協議離婚即可,辦理協議離婚只需備齊「離婚協議書」及相關證件﹝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兩個月內二吋黑白或彩色近照三張﹞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請注意:雙方須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辦,有相互要求的條件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應在離婚協議書內書明,且須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您同母異父的兩個姊姊應該不是被您的父親偷改了姓,而是被您的父親收養,一般人結婚後會連同收養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即夫妻之一方單獨收養他方之子女﹞,以方便照料或行使監護權, 也有將之視為自己子女的意思;收養後必須從養父姓,所以您的兩個姊姊才與您同姓,如果要改回原來的姓氏必須與您父親「終止收養」,終止收養可由養父母與養 子女立書約終止,或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再持書約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及相關證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A: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

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 ? 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請律師來簽署離婚協議,想要獨立監護,前提是另一方放棄監護權,這必須要有對方簽署放棄所有監護權狀。才能重新約定由另一方監護。若夫妻雙方對孩子監護權有異議,可請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請裁定。

A: 「監護權戰爭」對子女的影響 根據研究:當監護權交由一方處理時,孩子會發生那些困擾,目前尚無定論,但仍有些研究結果值得注意: 

拿到子女監護權,並不是勝利

據調查報告說明,如果孩子在早期時代即被剝奪與母親接觸,那就和被養在孤兒院的情況一樣,對於小孩日後的身心發展,有嚴重且無法扭轉的結果。孩子極短時間內,身心必然承受到比大人更痛苦且更不利的煎熬。

子女被硬生生與父方或母方拆離的滋味,不但對孩子心靈造成傷害,而且也是改變孩子部分社交活動的重要成因。因此,因為死亡導致的分開反而比因離婚而導致的分開,孩子較能接受。如果是「死亡」的情形,孩子尚有其他家庭成員相互扶持,以彌補他的失落感。但因父母離婚導致的分離,往往代表著永無可能復合的失落感。此外,子女還可能成為父母不停對抗的導火線。而不管誰贏誰輸,對於孩子都沒有好處。父母離婚對小孩來說仍有持續不斷的束縛存在,結果更會造成家人彼此的扭曲關係。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這些束縛亦隨著改變。

大多數母親對子女的付出較多,因此她們通常是子女最親密的倚賴者。然而,母親是否才是孩子心目中真正的重要角色倒不一定。失去父親或母親,對孩子的傷害都 有同等效力。有些青春期的女孩因早年失去父親,無法滿足對父親的渴望,所以會對母親產生不諒解或敵對的態度。同性戀的行為,有時也是一種由於無法適應雙親 之一離開的回應。

現在的父母由於子女人數較少,所以與子女之間有較濃厚的親密關係。一旦離婚,小孩尤其會強烈感受到父或母之中某一方的離去。因此讓孩子多與分開的父親或母親溝通接近,對孩子更能產生正面的效果。美國曾有兩名心理學家對一百卅一位行為良好的離婚子女做調查研究。他們分別在二歲半到十八歲之間父母離婚,調查喜訪問他們在父母離婚一年後;二年後,甚至五年後的行為及感想。這些孩子己然漸漸沒有心理困擾的壓力,在學校仍表現出端正而規律的生活。

父親或母親,同等重要

如果父母的離婚發生在孩子不同年齡階段,則對孩子也造成不同的影響。離婚後一年中,不同年齡層的子女在適應環境的困難度上會有不同,會隨著時間改變,一般情況亦會好轉。最常見的情形是父母離婚後仍不停地互相衝突、互相責罵,這不但傷害孩子,也會阻滯孩子與父母親密關係的效力。

學齡前的小孩,最害怕與保護人(通常是母親)之間的關係會崩潰。但在與父親的關係上,被調查子女中的44%仍與父親的感情濃厚,即使在母親阻撓下,父親對孩子的影響力仍然很大。也就是說,學齡前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後的頭一年,對於父母被虎間的不和感受仍然明顯,情緒庄力也未減,而且孩子因為與父親接觸,更使他極易受到母親不斷的責罵。

至於十六歲的青少年,19%不會改變化他們的行為,仍然可以用平常的態度去面對父母的離婚;62%則會用複雜情緒、焦慮不安或嬉戲,來面對他們的失落感;其他的19%則以「假裝大人」的平靜反應,來掩飾對未來的不安。然而,他們最後都能改善退卻的心態,並與父母保持親熱關係。

超過五歲的孩子,尤其是男孩,多與父親溝通是很重要的。被訪問的廿六個子女當中,只有兩 位可以毫無怨尤地不與父親接觸。當母親再婚時,如果新的父親供應他們出乎尋常的滿足感,其他的單親小孩也會渴望母親再婚。對大多數小孩言,每兩星期一次與 父親的會面不太夠,他們希望能常去父親居住地方看父親。可見父親的角色無論生父或繼父有多麼重要。

離婚剛開始時,子女們會因個人的痛苦經驗,而對離婚的父母產生批判。稍後,則會用尋求他人支持、自制或逃避等方法來解決自己內心的焦慮。這些其實都是排斥、無助或寂寞的正面突破。

青春期的孩子對於父母親理性的分離,會經由行為自制來轉變原先的無助感,有時反而會促進他們的獨立和成熟度。這類孩子能夠與父母的衝突保持距離,並且多少會客觀地評價父母雙方的行為,他們較不會介入父母相互的指責與爭吵中。

因此,孩子與父母間的關係即使離婚五年後,也不會因情緒上的原因而降低。雖然拿到子女監瓁權的母親,因照顧小孩的身心會促進母子(女)的和諧,然而父親的心理輔導角色,對孩子而言也不會降低。

此外,當婚的雙方能就養育孩子問題有正面的態度時,衝突必然減低。而父親如果情緒相當成熟,肯多與孩子接觸,也會使母子間的關係更和諧。反之,若父親自制 能力低,則多與孩子接觸反而會損害關係,且將阻撓孩子的人格發展。其他像祖父母、兄弟、親密朋友等亦會影響母子關係的,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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