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的種類有:

診斷過失、治療過失、延誤治療、延誤轉診、用藥不當、接生不當、手術過失、急救不當、護理不週

醫師為病人治療疾病應有一定的注意義務,簡言之,即不使有害結果發生而使自己意識集中謹慎行使的義務。由於醫療行為具有專門性、複雜性、裁量性,因此醫師的注意義務包括依法令之注意義務,如醫療法、醫師法等,依醫療機關內部的規則,如經驗法則應注意之義務等,依醫學文獻、醫學水準的注意義務。

若醫師為病人治療疾病違反其應該注意的義務(如違反上述所示之義務),此時其違反注意義務且若能注意而不注意致損害患者,即為醫療過失。

醫療糾紛調查蒐證:

證據可分為人證、書證與物證類,人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甚至同房之病患等,只要親自見聞相關事實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書證包括病歷、護理紀錄資料等,以文書內容作為證據;物證包括藥袋、點滴袋、排泄物、病患衣服等,以該物品本身作為證據。

醫療糾紛不斷上演,如何化解,如何取得專業知識、責任歸屬,收集證據,將紛爭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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