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

離婚證人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台灣離婚率居高不下,平均每10分鐘就有1.2對夫妻離婚,

許多怨偶都不願驚擾親友,抱持著家醜不外揚的心態,

但關於離婚,法律規定「協議離婚」需要兩名成年人當離婚證人!

一、協助您和配偶辦妥離婚見證事項。

二、協助您離婚協議商談。

三、提供相關法律諮詢與文件書寫。

四、如有其他需要,可供洽談協助。

離婚協議書:

是指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單方所簽署的,

關於財富聯繫、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奉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

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及註明在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子女探視的時間起迄、贍養費及其他特定的約定等事宜清楚的詳列在協議上,

清楚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範本,需要依造雙方的協議來訂定,需以清楚、詳細為原則。

離婚證人:

見證協議離婚的「證人」,自須對雙方離婚的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確有離婚協議,始足當之。

若配偶之一方持離婚協議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

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

所以證人縱然已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仍不能說是符合「法定要件」而產生離婚效力。

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

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必須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法是夫妻與證人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

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

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

離婚登記:

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

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合法生效;

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當您找不到離婚證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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