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侵害配偶權

妨害家庭罪(妨礙家庭罪)/侵害配偶權/蒐證/抓姦/求償/提告:

夫妻之一方如果有外遇行為,則可能構成刑法的妨害家庭罪(妨礙家庭罪),只不過,妨害家庭罪中的通姦罪已經於2020年5月29日由大法官宣布釋字791號宣告違憲,
但這並不意謂我們就拿妨害家庭(妨礙家庭)的另一半或第三者沒辦法,該罪章仍有其他相關的妨害家庭罪,例如和誘罪、略誘罪、以詐術締結無效之婚姻罪…等等。
而女人徵信有限公司早於2020年起就對通姦除罪化後的外遇妨礙家庭行為進行應對,倘若您另一半有妨害家庭(妨礙家庭)的問題,請進一步與我們諮詢。

妨害家庭罪(妨礙家庭罪),全名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位於刑法第二編 分則,第十七章(註1)

和誘罪和略誘罪實際上並不一樣,以下為您分析兩者的區別如下:

1.所謂和誘,是指僅得被誘人同意,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監督。 此處的被誘人可能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男女,或是「有配偶」之人;只要被誘人自願同意使自己置於和誘人的實力支配下,侵犯到他人的監護權或是「配偶同居權」就算是構成此類犯罪。

2.略誘有別於和誘之處在於略誘是違反被誘人意願的,其可能受到略誘者對其施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而離開原來的生活處所,而使被誘者處於自己的實力支配領域下。

此處的略誘意思,是指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引誘別人脫離家庭或是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也同樣有略誘未成年人以及略誘「有配偶之人」的分別。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意即妨害家庭罪是從知悉犯人為何人時算起,六個月內可提告。上述所說之六個月內,是必須在告訴人有「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才開始計算,懷疑過程一律不計算在時限內。

除了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規範之外,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相對來說更容易定罪,不一定要發生性行為,就具體個案而言,舉凡曖昧、約會等都有可能構成配偶權的侵害,也就是俗稱的「侵害配偶權。」

民法【侵害配偶權】(註2)

所謂的配偶權,為婚姻制度中被賦予的基本權利,民法明定夫妻之一方如果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其就代表夫妻的忠誠義務及守貞義務是需要被保障的,故如果配偶發生外遇的行為,明顯就是侵害了配偶的基本權利,也就是「配偶權。」

通姦除罪前,刑事的通姦罪大部分判6個月以下刑責,判賠金額約在30萬元到50萬元。而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分為兩大類:
一、有明確證據指出雙方有發生性行為,元配能求償40萬元到100萬元不等。
二、曖昧簡訊、外出照或牽手、擁抱…等行為,則能求償20萬元到40萬元不等。

民法對證據的講求並無刑法般的嚴謹,通姦除罪前,民事庭法官礙於刑事部分已處罰過了,很難判賠高額補償,擔憂形成重複重罰,但通姦除罪化後,民事法官沒這層顧慮,將可拉高判賠金額。因此,通姦除罪化後,為了平衡廢除刑法對原配產生的侵害,將會讓民事侵害配偶權的部分更容易成立,或是提高賠償金額。

徵信社如何對侵害配偶權進行蒐證

由於配偶權的權力基礎來自於民法,所以在其蒐證上面必然不可動用國家公權力,而一般人對於搜證必然有其困難性,所以這時就需要委託徵信社來進行證據蒐集。
而配偶權的證據蒐集要到哪裡,就需要端看外遇者的外遇行為到哪裡,如果是精神外遇,那自然而然就不會有所謂的抓姦行動,但如果有發生肉體上的接觸,那就需要看情況來進行捉姦行動,這時在民法的優勢就來了,以往通姦罪的刑事案件上,作出抓姦行動,最大的問題就是會產生毒樹果理論的適用,也就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並沒有證據能力,但在民法上為求解決紛爭及維持司法秩序的原則下,即使是違法蒐證的證據,在法庭上依然具有證據能力。

為何徵信社會建議抓姦呢?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的一環,那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額,端看受損害的範圍有多大,這時如果掌握到性交的證據,對於損害賠償的定義就會達到配偶權可被侵害權力的最高性,也就是能獲得最多的損害賠償,女人徵信社會對於全部的權利義務與委託人共同分析,探討出一個能夠為委託人爭取權利最大化的作法。

註1刑法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編 註:
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釋,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註2: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來自於: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1052條第1項第2款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須把握時效期間:(1)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2)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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